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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纠纷 原告获赔1元

来源:大别山晨刊     作者:佚名
原告与被告终止合作关系后,发现被告对通讯用户进行大规模违约群发,给原告的信用积分造成损失。受理此案的裕安区法院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并最终获赔人民币1元。
  
原告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与被告某信息技术发展公司签订了一份网站合作合同,2006年7月,双方终止了合作关系。但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被告利用原告业务代码对部分用户进行大规模WAP push违约群发,群发内容涉及情色图片和文字信息,原告接到通知,将扣减其信用积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元。
  
被告应诉后,承认是其技术人员在更新链接时,不慎将无业务关系的原告代码放在站点所致,不是被告故意行为,对原告诉请的1元损失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被告利用其网站,使用原告业务代码进行大规模WAP push违约群发,内容涉及情色图片和文字等不良信息,且群发影响范围较广,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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